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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2017版)

来源:清风恒天 日期:2018-06-2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要责任”的要求以及《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对总部各部门、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以及国机集团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研判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形势,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出部署。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落实,与各企业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检查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忠实履行宪法和党章赋予的职责,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以及国机集团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定期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主动了解重大案件、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巡视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重要工作及时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积极协调、重要信访件及案件亲自督办。对党委班子成员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对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四条  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既要抓好工作,又要带好队伍。及时对分管部门和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防止各领域廉政风险。加强对分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要时刻牢记“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六条措施》,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带头接受监督,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队伍、严律己、做表率。

(二)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严格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干部人事制度,不断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干部之前,对拟提人选要按程序书面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的意见。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新任职部门、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干部考察、干部交流等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

(四)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主动接受干部职工对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好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切实防止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树立依法信访、依法维权意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举报信件,正面回应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经检查核实,对于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对于捏造事实、诬陷诬告领导干部的行为和当事人,要批评制止,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强化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加强宣传教育。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

(二)规范权力运行。着力规范程序,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体系。

(三)坚持和规范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发挥党员代表的议事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好党委会和纪委会的权利。深化企业改革,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恒天”。建立符合市场规则、权责利统一的薪酬评价机制,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薪酬管理、履职待遇的规定。

第九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

(一)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集团公司纪委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二)支持和保证集团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落实“一案双查”制度。

(三)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以及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配备,为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

(一)集团公司党委要落实抓作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坚持对全体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二)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狠刹“四风”,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监管职能,完善制度,并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形成常态化的约束机制。

(三)总结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密切联系群众常态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多层面、多角度听取意见。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制度,畅通职工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牵头,发挥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的作用,将各项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执行与监督合力,更好地推动责任落实。

(二)建立健全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制度。集团总部各党支部、各级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集团总部各党支部、各级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还要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定期约谈制度。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要定期约谈分管部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了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落实“一岗双责”。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不断修订完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建及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和《党建及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标准》,年初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与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考核。

(五)建立健全“签字背书”制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示、报告、汇报等文件中要实行“签字背书”,明确责任和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形成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推动各企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向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报告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国机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纪委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二)建立定期报告、监督检查制度。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要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还要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指导、监督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四)健全与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构的协作机制。健全集团公司系统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机构、媒体的沟通合作,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强集团总部各部门、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强化结果运用,实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

第十四条  严肃责任追究。把责任落实情况与领导干部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以及《国机集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委对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力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二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纪委领导班子要强化担当意识,带头履行监督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国机集团党委、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每年定期向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在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推进集团公司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会同党委组织部做好所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

(四)聚焦主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作风正。

第三条  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一)领导集团公司纪委、各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组织研究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组织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及腐败案件,重要工作靠前指挥、全程监督。

(二)加强对集团公司党委成员廉洁从业、作风建设和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国机集团纪委报告。

(三)了解掌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集团总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企业、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重要线索和问题,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线索处置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国机集团纪委报告。

(四)对集团公司纪委、所属企业纪委成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纠正。

第四条  纪委其他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牵头任务的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集团公司总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重要线索和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报告。

 

第三章  监督任务

第五条  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并做好相应任务分解落实。

(二)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等会议,统筹谋划年度重点任务,抓好工作部署。

(三)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抓好责任分解。

(四)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部署,组织对所属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工作研究交流,分析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六)全面掌握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党风廉政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时,集团公司纪委要向集团公司党委出具书面拟提拔人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说明书。

第六条  强化纪律监督。

(一)加强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助党委对所属企业和总部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定期听取所属企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所属企业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题立项,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深化作风监督。

(一)持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四风”。重点整治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收取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变相公款旅游、涉赌涉毒等顽疾,深挖细查隐性变异问题,坚决防止反弹,不断巩固和拓展整治成果。

(二)及时通报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第八条  严格执纪审查。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突出审查重点,特别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二)检查、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总部党员干部及所属企业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上级纪委查处涉及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

(三)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四)加强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标准办理。加强案件管理,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报告、拟处分意见报告等材料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国机集团纪委报告。

(五)受理对集团总部党员干部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总部党员干部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的申诉。承办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坚持对重大案件进行剖析,适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

(七)加强对所属企业纪律审查工作的指导。

(八)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制度体系。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铁规有力,制度生威。

(三)通过信访举报、执纪审查、专项监督、巡视等渠道,发现制度机制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强化源头治理。

第十条  开展廉洁教育。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

(二)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党规党纪、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干部职工廉洁履职。

(三)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十一条  打造纪检铁军。

(一)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力度,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

(四)按照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要求,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增强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意识。

(一)纪委定期向上级纪委、集团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主动接受上级纪委、集团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二)集团公司纪委成员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带头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将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集团公司纪委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对纪检监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协助党委组建检查组对各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签字背书”。

每年由集团公司纪委与所属企业纪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督促所属企业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约谈制度。

(一)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的企业和部门,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约谈其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信访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以纪委书记约谈的方式,进行提醒、批评教育。约谈视情节,责成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开展纪委书记述职。

每年组织所属企业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进行述职,汇报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讨问题,将述职情况作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企业和部门的领导人员,实行责任倒查。

(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既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一并调查案发企业或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加强对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严肃追究企业纪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该实施办法执行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集团公司纪委纪检室负责解释。所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正风肃纪“十条禁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资委党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建议,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坚定不移推进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各所属企业领导干部。

 

第二章  十条禁令

第三条  严禁欺骗组织、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四条  严禁违规决策。

第五条  严禁违反组织纪律选人用人。

第六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

第八条  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第九条  严禁违规受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严禁超标购买、配备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公款旅游。

第十二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行为,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的轻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四条  严厉追责问责。各企业要全力抓好“十条禁令”的具体落实,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十条禁令”。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十条禁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对管辖范围内屡次发生违反禁令的,集团公司纪委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十条禁令”的,直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违反“十条禁令”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十条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设立举报信箱。举报信stjljbyx@chtgc.com,举报电话:010-65838149。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主动将“三个区分开来”贯彻到实现集团公司“三个基本点”和“五项共识”基本纲领的全过程,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敢于干事的干部撑腰,着力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恒天集团提供坚强 保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相结合,把严格约束与正向激励相结合,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坚持尊重企业发展历史、尊重改革规律、尊重首创精神,正确看待和处理在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正确认识创新创业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违纪违规甚至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二)激励实干、鼓励创新。当前,集团公司正处于落实新理念、培育新动能、壮大新优势、实现新发展的关键阶段,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十分重要、十分紧迫。要支持各级领导人员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敢为人先,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级党员干部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三)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容错免责工作应遵循准确定性量纪,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完善澄清机制的原则。坚持“五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五看是积极补救还是放任不管,即是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消极对待的行为。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决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将明令禁止、谋取私利、明知故犯的违纪行为纳入“三个区分开来”情形,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五)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纪检、组织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着力解决干部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努力形成干部干事创业、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容错纠错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和条件下,最大限度宽容干部在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

第五条  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的情形。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予以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的情形包括四大类17种情形:

(一)一心为公

1.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最大限度实现决策公开透明,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但却出现失误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遵循事件处置基本原则,但为保护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紧急情况下突破程序、临机决断导致工作失误或错误,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事后及时向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3.由于应对群体性事件,在不违背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在具体制度或举措上有所突破或者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4.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制度规定,创造性开展工作,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5.过去发生的履职行为,现在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禁止,但在当时是被允许或没有被明确禁止的。

(二)尽力履职

6.在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强党的建设,研究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控模式,探索开展员工持股工作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7.在狠抓“三去一降一补”要求落实,处置僵尸企业以及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保证重点项目任务顺利实施等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解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取得良好综合效果但由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过失或错误的.

(三)不可抗力

9.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影响,企业加强党建、深化改革、瘦身健体、加快创新和国际化经营以及改制重组、产权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10.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11.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12.境外企业由于受所在地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政局、汇率等影响,资产投资运营中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敢于担当

13.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14.对分管领域和“一岗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或者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15.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16.对违规违纪问题能够正确对待,及时自纠和寻求组织帮助,真正知错、认错、悔错和改错的;

17.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予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的情形。履职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胡乱作为的;

2.用“三个区分开来”掩盖违规违纪问题,不能正确认识成绩是成绩、错就是错,功绝对不能代替过的问题,做不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4.不积极履行职责,遇到问题放任不管或消极应付,有刁难群众、为官不为、庸懒散软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假公济私,经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谋取私利行为的;

6.构成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容错纠错程序

第七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于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主体。

1.集团总部由集团纪委根据需要,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容错纠错调查工作小组,负责容错纠错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纪委纪检室负责。

2.各企业由本级纪委(党总支、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容错纠错调查工作。

(二)提出和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职行为发生问题而受到责任追究时,凡是认为符合容错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经党组织研究后,本级调查主体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核实。调查主体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定的情形范围、决策办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未达到预期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

1.调查内容。按照“一事一核”的原则,调查工作应就有关部门提出或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不得随意扩大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2.调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

3.调查时限。调查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经调查主体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时间。

(四)调查决定。经调查核实,应当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提交相应权限纪检监察机构研究决定,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做出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定。

(五)结果运用调查主体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

1.在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和廉政评价中,不影响其正面评定;

2.在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不影响考评结果;

3.在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中,不影响考核结果和兑现薪酬;

4.对免予党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交流使用;

5.确有需要给当事人澄清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目标。“不敢腐”是前提,只有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持续威慑,才能通过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为“不能腐”和“不想腐”创造条件。“不想腐”是基础,是一个长期任务,只有坚定理想信念,建设廉洁文化,才能真正从思想上筑牢防堤。“不能腐”是核心、也是保障,只有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巩固“不敢腐”、“不想腐”的成果、根除病源。当前,恒天集团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坚持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在保持高压反腐态势、强化“不敢腐”氛围,持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筑牢“不想腐”思想防堤的同时,要根据从重点治标转入标本兼治的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实现“不能腐”的目标。

    第二条  各所属企业党委、纪委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围绕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总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加快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为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和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  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遵循

第三条  坚持尊崇党章。要将全党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体现到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全过程、各方面,将党章关于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党员和党的干部的各项规定、党的组织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等落实到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中。

第四条  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制度。要依据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补充企业各项制度,确保与中央党内法规制度高度一致,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五条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为尺子,在制定制度时划清纪律的“底线”,在执行制度时明确纪律的“红线”,强化纪律约束,让制度真正“带电”、管用,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第三章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的核心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观念、体制、制度、政治生态、基础工作等方面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将党的领导融入、党的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七条  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坚决防止出现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代替党委会的现象;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组织行为,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保证党对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完善监督制度,把管资本为主和对人监督结合起来,将党内监督与企业其他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盯企业投资决策、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境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行权履职约束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第九条  加强关键岗位权力监督。紧盯企业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一)制定权力清单。坚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定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划定权力边界,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权责对等。完善“三重一大”等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及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及无缝衔接制度安排。健全选人用人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权限。

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原则,科学配置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按照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的原则,尽量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进行限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按照同一件事情或同一项工作任务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解决职责分散和交叉扯皮问题。

(二)规范权力运行。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工作方式,通过党员发表意见、报告落实情况以及评价纠正等制度安排,既保证充分落实党组织意图,又不缺位越位。健全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主体内部议事规则,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制衡。实施“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后,“一把手”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健全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三)强化权力监督。完善企业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制度。完善企业党内监督制度,明确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健全企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事项报告、提醒函询诫勉、巡视工作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在一定层面上公开的制度,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

制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办法,健全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设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加强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结合企业实际,探索整合企业监督资源,健全企业纪委牵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发现问题资源共享、问题线索移交等协调配合机制,建立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第四章  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条  全面梳理廉洁风险点。充分运用巡视、审计、专项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紧盯权力运行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聚焦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梳理廉洁风险点。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为建立“不能腐”的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和岗位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依据纪律要求、制度规定,紧盯投资决策、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分包、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境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洁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全覆盖。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廉洁风险的监测分析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业务特点,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将廉洁风险防控纳入管理流程、嵌入操作程序,以管理信息化推动廉洁风险的及时预警、及时纠正,实现行为过程可控、责任过失可追溯。

 

第五章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坚持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相结合、严格约束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四条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企业党组织问责办法,紧盯在企业党的建设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明确问责的内容、对象、程序、方式等,使之具体化、程序化。落实《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通过问责强化责任担当。

第十五条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一)把握工作原则。坚持“四看”标准,即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同时,要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底线、精准量纪。

 (二)把握具体情形。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的,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等等,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

(三)把握工作程序。企业党委、纪委要主动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于执纪审查全过程。对于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认定,既严格执纪,又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  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制度体系要确保完整,覆盖企业廉洁风险的各个方面,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关键领域。制度本身要做到周延,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还有惩戒性规定,每一项制度或制度体系形成一个闭环。制度的表述要规范简洁,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合并集中到一个制度中,确实需要细化的可以制定细则予以配套,确保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

第十七条  坚持制度与科技相衔接。将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嵌入制度建设的全过程,探索形成“制度+科技”模式,确保制度执行过程有迹可循,实现权力运行流程的公开透明,实现事前可预测、事中可监控、事后可追溯,减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人为干预,起到有效预防腐败的效果。

第十八条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结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境外投资经营等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把中央和集团要求、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及时制定制度、创新制度,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为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提供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坚持“五问”标准抓落实。一问“全不全”,检查制度在覆盖廉洁风险点上是否有漏项,明确必须为的、可以为的、不能为的。二问“行不行”,检查制度是否科学,防止“牛栏关猫”。三问“力不力”,检查制度是否“带电”,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四问“新不新”,检查制度是否与时俱进。五问“顺不顺”,检查制度是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平行制度保持协调,从整体上做到科学、合理。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认识、增强执行力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重要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好落实。党委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领域的工作推动构建“不能腐”的体制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坚持以上率下,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共同遵守制度。各级纪委要做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执行者、实践者、推动者,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各级党组织层层抓好落实。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六条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国资委党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十六条措施。

 

第二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应深入一家企业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访谈等形式与一线员工接触,了解实际情况。将基层反映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问题提交总裁办公会。集团公司在出台有关制度规定时,要认真征询基层企业意见。

第三条  提倡轻车简从。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企业考察调研,根据调研内容和实际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负责同志陪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第四条  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费用开支管理办法》,领导班子成员及总部人员下企业时,尽可能在企业内部食堂就餐。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多人出差应尽量选择集中乘车,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第三章  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

第五条  严格会议审批。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和年中经济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各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一天,尽量采取视频会议和合并召开的形式,需要去外地召开的需报请集团公司办公室批准,会议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六条  精简会务规模。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集团公司召开的会议,严格按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范围。各部门在京外召开会议,不请无关的部门人员参加,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会议不得安排在风景名胜区内召开,不得安排在五星级酒店召开。

第七条  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会场布置要简朴节约,会议不摆放绿植花卉,房间不摆放水果茶点,会议合影不发放实物照片。

第八条  减少各类文件。一般性专项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不印发文件。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有关文件需通知所属企业执行的,采用翻印、摘要或电话通知的方式执行,减少层层转发。集团公司内部所有文件均通过OA办公系统发送,除档案室、起草部门留存和上报国资委等上级有关单位外,不再印制纸质件。

提高总部协同能力,扩大信息共享。减少多部门要求企业上报同样的数据和材料,减少各企业报送一般性的文字材料。

 

第四章  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九条  合理安排出国。集团公司出国(境)活动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安排出国,年初要有计划和预算。按照中央、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领导班子成员出访、考察、学习等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有关领导。

 

第五章  改进新闻宣传

第十条  规范新闻宣传。新闻宣传聚焦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活动,大力宣传科技创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党的建设一线工作。集团公司召开的大型会议报道文字篇幅限定在1200字以内,专题会议文字篇幅限定在800字以内。

 


 

第六章  提倡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执行待遇标准。严格执行职务消费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三公”经费支出,不得公车私用,公务接待就餐尽量安排在内部餐厅,减少陪同人员。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公款宴请,不得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第十二条  建设节约型企业。提倡无纸化办公,文件材料、制度规定等提倡简装,降低印刷装订成本,建立各种资料的网上查询共享系统。厉行节约,提倡节能环保,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耗电设备,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耗材,做好办公设备、纸张等资源循环利用。

 

第七章  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三条  畅通民意渠道。发挥职代会和职工代表作用,建立和畅通职工反映问题机制与渠道,建立职工意见信箱。集团公司领导和中层以下员工谈心每年不少于6人次,党群工作部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关心职工生活。有效发挥各级企业、各级工会和中国恒天红十字救助基金帮扶救助作用,慰问生活困难职工,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活跃群众体育文化。

第八章  抓好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发挥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落实工作责任。各企业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把各项规定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每年结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加大检查力度。集团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审计监察、党群等部门要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已有制度规定与上述措施要求不符的,以此次措施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人员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公众形象,防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结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严格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各所属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单方宴请规模不得超过20桌(200人),宴请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四条  不得使用公车。迎送车辆不得超过6辆(包括租车或其他私车)。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级领导、下属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发请柬或通知,邀请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严禁动用公款、公物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八条  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第九条  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在区域纪委监察局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婚嫁事宜在办理前15天填写《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对拟定操办计划向本级纪委进行报告,本级纪委向上级纪委备案。丧葬事宜可采取电话等方式报告,并在事后15日内向本级纪委报告办理情况,并补办报告手续,本级纪委向上级纪委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党组织和纪委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党风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纪违规问题。对疏于管理,导致管理权限范围内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坚决制止、不严肃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附件《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礼品礼金,是指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购物卡、礼品券、礼仪储蓄单和债券、股票等)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礼金,应当依照本细则全部登记上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负责监督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检室是上交礼品礼金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收缴、保管、处理、移交、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使用、处理移交的礼品礼金。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礼品礼金的登记上交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周内由本人如实登记上交。

第九条  礼品礼金的登记

(一)登记人应填写《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纪检室留存。

(二)上交的礼品礼金由纪检室负责保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手续、妥善处置。

(三)礼品礼金的处理

1.纪检室填写《礼品礼金处理移交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处置或移交手续。

2.适用于办公的设备、物品等可移交办公室调配使用;礼券、消费卡、食品、保健品和一般用品可转交给工会,作为慰问、帮困、捐赠、职工奖励等使用;烟酒等礼品可转交办公室,用于正常商务接待使用。相关部门处理移交的礼品不得超出上述使用范围,并做好记录。

3.现金(包括折价回购的贵重物品、高档礼品所得的现金)由纪检室统一制单,及时上缴财务部,并保管缴款凭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贵重的监督检查。纪检室每季度向纪委报告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移交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礼金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经查实后,追究本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务接待、对外联络、商务交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礼品采购、保管、赠送等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附件

(一)《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

(二)《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礼品礼金处理移交表》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巡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垂直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建立巡视工作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实行巡视制度,设立专门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部门和机构进行巡视监督,实现集团所属单位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保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的推动落实,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巡视工作经费在集团公司专项经费中单项列支。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巡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集团公司党委研究、部署和指导巡视工作,审议巡视工作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1至3名;成员为集团公司纪委委员、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国机集团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设在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一条  巡视办的职责:承担巡视工作的制度建设、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组织沟通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年度工作部署,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统筹、协调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保障;

    (三)负责起草巡视工作阶段性和年度综合报告,汇总巡视工作成果,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督促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和巡视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巡视工作任务;

    (五)负责组建巡视组,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调配、任免、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以及理论研讨等工作,组织开展巡视工作业务培训;

    (七)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巡视工作档案材料;    

    (八)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对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巡视组成员由纪委纪检室、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以及所属企业的人员抽调组成。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对巡视组人员的选派与抽调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职责:巡视组作为巡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具体单位的巡视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巡视工作;

    (三)完成巡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巡视查出的问题和党组研究情况,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被巡视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并上报整改报告;

    (六)其他需巡视组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  巡视组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集团公司所管理的企业、部门和机构进行巡视,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集团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巡视组重点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巡视监督。主要关注以下方面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集团公司重要工作部署,保证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保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的推动落实,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了解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科学制定生产经营发展战略,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企业三年来的经济效益,在集团公司同类型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的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是否建立并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尤其是在经营决策、选人用人、产权交易、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违规的问题,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员工利益的行为。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特别是重要人事任免,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程序和规定。是否有任人唯亲、用人失察等问题。是否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选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的情况。重点了解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是否建立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是否发扬党内民主,正常召开民主生活会;有关“三重一大”问题是否严格按照决策程序予以落实。

    (七)开展作风建设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作风建设,制定落实相应措施。是否坚持党务公开和群众路线;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法规,侵害集体和员工权益,甚至引发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八)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班子建设,班子成员是否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务实清廉;是否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慵懒散软等问题,领导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九)企业制度运行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是否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了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十)集团公司党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综合巡视的基础上,针对被巡视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方式: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

    (四)收集意见、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六)召开座谈会;

    (七)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以适当方式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十)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程序。

    (一)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信访、组织、审计、财务、投资、运营和党群等部门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的介绍,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巡视工作方案,做好开展巡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巡视办应当将巡视工作通知和巡视工作安排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巡视企业,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被巡视单位应当指定巡视工作联络机构,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四)巡视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视工作,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用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五)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对收集到的情况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视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委决定;

    (七)集团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八)被巡视单位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每3个月报送一次整改情况报告,直至整改全部结束。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九)巡视办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企业党组织或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集团公司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集团公司纪委;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的配合。

  被巡视单位应当指定巡视工作联络机构,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巡视单位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协调安排巡视工作有关事宜,并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报巡视组。被巡视单位应当按照巡视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会议。及时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座谈会及有关会议。动员会结束后,被巡视企业应向巡视组汇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巡视组要求,组织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汇报工作。

    (二)准备材料。按照巡视组要求,准备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被巡视企业管理的人员和近三年退出领导班子岗位的老同志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视组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公布巡视。应当及时通过文件、公告等方式,公布巡视时间、监督范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巡视组组成人员、信访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公布内容应事先经巡视组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审核。

    (四)组织配合。根据巡视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被巡视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职工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被巡视企业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巡视组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不得出现推诿、拖延、隐匿等情形。

    (五)报告情况。及时将拟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重要人事调整、重大决策安排、其他重要事项等,向巡视组报告。

    (六)处理信访。配合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巡视组。

    (七)做好巡视组要求的其他配合、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选聘;其他巡视工作人员由巡视办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受集团公司党委、纪委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精通。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有执行力、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的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提拔重用。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回避:

  (一)巡视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在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巡视组工作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巡视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巡视组工作人员曾在被巡视企业任职的。

凡涉及上述回避事项的,巡视组成员应主动向巡视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被巡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视组的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企业员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被访谈的人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巡视企业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坚持“业绩、规则、诚信”核心价值观,愿景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企,实现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度要求,发挥监管职能合力,实现监督全覆盖,成立集团公司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议事协调机构,专司整合监督力量、评估重大决策、监督实施过程、认定违规违法责任等工作,对各种违规违法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委员由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各职能部门、巡视等力量组成,形成监督协同、监管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专职董监事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继任者递补。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部,主任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大问题”,紧抓“三个重点”,强化党内监督;

  (二)监督“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控制情况,及时发现决策依据、范围、事项和权限等方面问题,防范决策风险;

  (三)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工作制度,健全配套措施,制定工作流程,提出改善建议,提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召开常规会议,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就集团监督事项进行讨论、调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五)依据监管要求监督集团运营状况,对运营缺陷和缺失等提出改进要求;

  (六)加大对选人用人、投资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做到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七)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八)接受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做出处理。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事务管理,承担制定工作制度、起草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会议、跟踪决议落实以及综合协调、组织沟通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临时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召开。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议题制。上级单位和主要领导交办事宜;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各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需要提交监督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于会议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含电子版材料)。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三天将议题送达各委员充分酝酿,供监督委员会审议。下属企业提交的议题,相关部门和该企业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并对所提议题进行说明。

  第十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经集体讨论、民主集中方式做出决议,形成会议(记录)纪要,送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完成落实。

  监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或意见,需报请集团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的,待研究通过后,再按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披露有关信息。所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遵守公司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违反党内制度规定、国家法规制度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损失流失、出现违纪违法事项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并按业务流程和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置。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经济处罚等;

  (二)纪律处分。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党内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由集团公司纪委或下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查处;

  (三)移送司法。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巩固深化“三转”,坚定不移推进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各所属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规范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

(一)企业建立党委的,应设立纪委;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应设立纪检委员。

(二)各子集团和建立党委的企业应单独设立纪检监察部门;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也可以与党委(群)工作部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构应明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分工和职责。

(三)对于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向上级纪委提交申请报告,经上级纪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四条  加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一)企业设立纪委的,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和若干名委员;设立纪检委员的,应设1名(含)以上纪检监察专员。原则上各子集团、建立党委的二级企业设专职纪委书记,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分管其他工作。

(二)纪委书记按同级副职配备;纪委副书记配备中层正职(含)以上领导干部,可担任纪检监察部门正职。

(三)纪委委员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干部。可以专职,也可以由党委(群)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领导干部兼任。

第五条  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委员的提名和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加大纪委书记系统内任职交流力度。纪委书记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任期或者6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任职满6年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以不进行交流或轮岗。新提拔的纪委书记一般应当交流到其他企业任职纪委书记。推动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跨企业交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一)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二)各子集团和设立纪委的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人。

(三)其他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委(群)工作人员总数15%的比例配备。并随着企业资产、人员、经营规模的增加,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内部行政机构人员编制一并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等人员,不得在本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任职。

第九条  严格纪检监察队伍的选人用人制度。严把队伍“入口关”,建立严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和选拔标准,注重选调懂政策、懂业务、懂管理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企业拟调入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要在调入前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审核。

 

第五章  体制机制建设

第十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机制。

(一)各级企业党组织要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企业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参加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确保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

(二)各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经常听取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健全会议制度,完善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体化运行。

(四)参照集团公司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各企业应建立监督工作协调机构,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五)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责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六)强化纪委书记年度考核。参照驻国资委纪检组、国机集团纪委对央企纪检组长的考核要求,建立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纪委书记业绩的主要依据。

(七)参照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办法,各级企业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纪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和《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化“三转”,进一步加强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推进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机集团党委、纪委的指示、决定、决议,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委的监督责任,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主观与客观相符合。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国机集团党委、纪委的指示、决定、决议,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措施;向国机集团党委、纪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六条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有关制度及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并。

第九条  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制度化意见。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对纪委书记、副书记调整、任免和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听取下属企业党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听取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布置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阶段性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守纪律、讲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制度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审定党风、党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听取重要信访件及大案要案检查的情况汇报,及时报告国机集团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决定对案件的初核、立案和调查;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合理调配办案力量。听取下级纪委查办案件的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需经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参会人员及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原则上定于每个月末最后一周的周一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为集团公司纪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企业同志列席会议。纪检室负责会议记录。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企业纪委书记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纪委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完善。

第十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在提交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办公会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国机集团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应当听取企业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总结各方意见,形成决议。会议研究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形成决议。在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中,如有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自身,该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定落实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以及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作出决策后,需要向国机集团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报告的有关决策情况要及时报告。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国机集团纪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集团公司纪委纪检室负责检查、督促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随意对外泄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规范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提名考察操作指引》和《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各所属二级企业。

 

第二章  提名考察

第三条  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当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党组织等有关方面,掌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提出人选;

(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就人选听取企业党组织意见;

(三)集团公司纪委会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任用。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纪委商企业党委、纪委提出企业纪委副书记人选;

(二)企业党委经与集团公司纪委充分沟通后,可以向集团公司纪委书面提出提名人选建议,说明提名理由,并附相关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党风廉政鉴定材料,干部基本信息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核查结果。

(三)集团公司纪委参照《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商企业党委拟订考察工作方案,企业党委配合开展考察工作。

(四)考察组在认真、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形成考察意见,撰写考察报告。

(五)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办公会对考察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任用意见。

(六)集团公司纪委以书面形式将任用意见通知相关企业党委。企业收到通知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办理任免手续,任免文件抄送集团公司纪委。

第七条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依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办法。

第九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外纪检监察机构正职提名、考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照企业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的有关规定,企业党委、纪委应就提出的监察机构正职人选,在考察前与集团公司纪委进行沟通。经沟通同意后,由企业党委向集团公司纪委报送书面请示。请示格式及所附材料同纪委副书记提名的有关要求。

(二)提名人选经集团公司纪委同意后,企业党委组织考察工作,集团公司纪委派员参加。

(三)企业党委根据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纪委提出任用建议(包括请示、有关人选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党风廉政情况、会议纪要等)。

(四)企业的任用建议由集团公司纪委领导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意见回复企业党委。

(五)企业党委收到集团公司纪委回复意见后履行任免程序,任免文件抄送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条  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的免职,需事先征得集团公司纪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报送书面请示,说明免职理由,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集团公司纪委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党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国机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各所属二级企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年度学习计划,有阶段学习内容,有详细学习记录。

第四条  纪检监察领导人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党风廉政状况的评价情况。

第五条  与下属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和监督责任书。

第六条  健全党的组织,结合企业实际,按要求配备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参照集团公司纪委会议制度,制定符合本企业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

第八条  强化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在重要人事安排过程中,坚持在初始酝酿、提名考察、会议讨论、名单公示各阶段如实发表意见。组织新任领导人员开展任前廉洁谈话,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深化“三转”,聚焦中心任务,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批评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及时处置。

第十条  扎实做好“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的各项工作,建立整治“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抓好纠正“四风”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集团公司纪委重点检查国资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对集团公司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立行立改,列出责任清单、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加强纪律审查,按照五类处置标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规范处置。严格落实“两为主一报告”,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意见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本企业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宣传灌输廉洁文化建设目标和核心理念,廉洁文化建设目标清风恒天”(即员工清正廉洁,企业风清气正)和“忠诚、干净、担当”的核心理念摆上桌、挂上墙。

第十三条  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清风恒天”微信平台值周制度,各值周企业按要求做好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按时间节点报送文件、材料,严禁拖延或漏报情况发生。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记录、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真实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被考核企业要按考核内容的要求,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前电子报送)如实报告和客观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附件《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进度分解表》。



附件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二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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